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
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
第一条(目的和依据)
为促进临港新片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
新片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,按照上海市财政局《关于进一步推动
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》(沪财
会(2015)73号)精神,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
法。
第二条(适用区域)
第七篇
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
融合区38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小微企业。
第三条(支持对象)
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
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(2011)300号)规定的小型、微
型企业。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(一)生产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,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
满两年(含两年),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;
(二)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,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
日不满两年(含两年),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;
(三)有融资需求,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
向,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;
(四)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,满足注册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(含两年),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,可以参照执行
本办法所称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是指新片区“十四
五”规划支持的制造业、现代服务业,具体包括:集成电路、人
工智能、生物医药、航空航天、智能新能源汽车、高端装备制造、
绿色再制造等前沿产业;新型国际贸易、跨境金融服务、现代航
运服务、信息服务、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。
第四条(资金来源)
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纳入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
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预算。
第二章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和标准
第五条(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)
第
七
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包括:审核原始凭证、填制记账凭
篇
证、登记会计账簿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。服务对象接受代理记账
提供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,不属于本办法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范
围。
第六条(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期限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)
(一)服务期限。服务期限自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签订月份起,
最长累计不超过24个月。
(二)费用标准。按一般纳税人不高于 800元/月/户、小规
模纳税人不高于600元/月/户。
(三)支付方式。费用按季度结算,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至服
务对象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。